各院(系):
为保证2022年上半年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位授予相关工作日程安排
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
2022年3月25日前 |
院系完成关于“全国性学科专业比赛或国际竞赛、小语种所在国认定的高水平期刊目录”的认定(附件1) 院系完成研究生申请毕业资格审查并上报名单 学校抽取盲审 |
2022年3月30日前 |
院系提交“学位论文盲审信息汇总表” |
2022年4月6日前 |
学生提交待审论文,院系完成待审论文初审 |
2022年4月7日 -6月6日 |
学校和院系组织学位论文盲审、同行评议 院系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院系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
2022年6月8日前 |
院系报送提请校学位会审议的材料和延期申请 |
2022年6月中下旬 |
院系完成研究生学位采集信息审核 学校审核分委会上报材料,组织召开校学位会 |
二、研究生毕业及学位申请
1.申请毕业
本次申请学位的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毕业申请,填写学位论文信息,并提交待审论文。研究生导师须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意识形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对于是否同意其毕业申请的意见。
2.隐名评审
研究生院依据《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隐名评审实施细则》(校发〔2019〕64号)的相关要求,组织校级学位论文隐名评审相关工作。
3.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各院系组织,依据《首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2012〕42号)相关要求执行。博士学位申请人的陈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分钟,硕士学位申请人的陈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分钟。院系对于答辩全过程须进行录音或录像,相关音频或视频材料由各院系存档备查。
因故确需延期答辩且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需提交“延期答辩申请表”,经导师审阅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院系审查。院系将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
4.申请学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基本要求,在《首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2012〕42号)的基础上,学校制订完成了《首都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条件的补充规定(试行)》(校发〔2022〕1号)(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并于今年开始实施,请参照执行。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其他条件参照《首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上述“补充规定”的第二条第(三)项中,关于“全国性学科专业比赛或国际竞赛”和“小语种所在国认定的高水平期刊目录”,请各院系分委员会高标准严要求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的结果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
拟担任硕、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者,依据《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校发〔2018〕19号)相关要求,填写相应申请表,并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拟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者须提交相应科研成果的支撑材料)。院系分委员会审定后,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院系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研究生学位授予、导师申请等事项,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委员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表决事项的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五、学位授予各项工作时间要求
2022年3月25日前,完成各学科适用的全国性学科专业比赛或国际竞赛,小语种专业适用的高水平期刊目录的认定工作;完成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纸质版的认定结果和审查合格学生名单,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主楼409),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学位办工作人员。
2022年3月30日前提交“学位论文盲审信息汇总表”。
2022年4月6日前提交待审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放弃本学期申请毕业资格。
2022年6月8日前,按照“提请校学位会审议的材料清单”(附件2),纸质版材料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办,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学位办工作人员。
六、学位信息采集核对及审核
以上各项工作应通过研究生教务系统进行,具体操作流程届时可参考研究生院后续下发的教务系统操作手册。申请学位的研究生须于离校前完成“学位信息采集核对”。
研究生院
2022年1月6日